孔子在鲁国由司寇代行宰相职务才七日,就杀死了当时鲁国的大夫少正卯,其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恶,在家里聚众成群、鼓吹邪说、哗众取宠,已经是心术不正这一 人群中的杰出者,所以,非杀不可。这一事件的最初记述,是《荀子?宥坐》。后来《尹文子》、《说苑》、《孔子家语》、《淮南子》、《史记》等书,都是引用 《荀子》的说法,认为孔子杀了少正卯。这诛卯之事都已经载入《史记》了,似乎,乃是无误的史实。
但是,南宋理学家朱熹认为,孔子并没有杀少正卯,其理由有四:一、诸子百家著作中寓言居多,不足为信;二、成书早于《荀子》的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、 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等书,都没有提到孔子诛杀少正卯,而且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往往对孔子有所诬罔,也不提此事,可见这是历史上没有的事;三、孔子代行宰相 职务才七天,以一个大夫的身份去杀掉另一个大夫,这是不可能做到的;四、孔子提倡仁,坚决反对轻易杀人,当鲁大夫提出“杀无道以就有道”的想法时,孔子表 示反对,杀少正卯一事与孔子的一贯思想不相吻合。应当说,这四条理由,是很有考据的。
清朝著名的辨伪学者崔述也认为孔子杀少正卯之事的证据不足,因为,在春秋时期一个大夫诛杀一个另大夫绝非易事。专致于先秦诸子研究的现代史学大家钱穆在诛卯问题上,全盘赞同崔述的“春秋诛大夫非易事”之论。
春秋之时,天子之下是诸侯,诸侯之下是卿、大夫、士。卿,一般相当于宰相,叫做卿相;大夫,是世袭的有封地的高级官员;士,作为低级官员,属于社会的上流阶层。
《礼记?王制》规定:“天子三公,九卿,二十七大夫,八十一元士。大国三卿,皆命于天子,下大夫五人,上士二十七人。次国三卿,二卿命于天子,一卿命于其君,下大夫五人,上士二十七人。小国二卿,皆命于其君,下大夫五人,上士二十七人”
由是可知,一个诸侯国里只有寥寥五个大夫,怎能轻易的在七日之内一个大夫以“心术不正这一人群中的杰出者”的罪名杀掉另一个大夫呢?而这么一个绝非小 事的事件怎么就不被当时和此后不久的史料记载或述及,却要等到孔子(公元前五五一至四七九年)去世一百六十多年后才出世的荀子(约公元前三一三至二三八 年)来说起呢?谁能保证荀子所说的确是史实?并且,根据现代哲学史家唐君毅考证,《宥坐》并非荀子所著,而是荀子之后的法家之徒抄袭《荀子》他篇之二段所 成。
当然,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期间,是将孔子诛少正卯之事铁定为史实,并追认少正卯是法家学派的又一代表人物。遗憾的是,少正卯生于哪一年?其思想学说是什么?其著述是什么?全无可稽!
《荀子?宥坐》:“孔子为鲁摄相,朝七日而诛少正卯。门人进问曰:‘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,夫子为政而始诛之,得无失乎’。孔子曰:‘居!吾语女其故。 人有恶者五,而盗窃不与焉。一曰心达而险,二曰行辟而坚,三曰言伪而辩,四曰记丑而博,五曰顺非而泽。此五者,有一于人,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,而少正卯兼 有之,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,言谈足于饰邪营众,强足以反是独立,此小人之桀雄也,不可不诛也。是以汤诛尹谐,文王诛潘止,周公诛管叔,太公诛华仕,管仲诛 付里乙,子产诛邓析、史付,此七子者,皆异世同心,不可不诛也。《诗》曰:忧心悄悄,愠于群小。小人成群,斯足忧矣’”
《孔子家语?始诛》:“孔子为鲁司寇,摄行相事,有喜色。仲由问曰:‘由闻君子祸至不惧,福至不喜。今夫子得位而喜,何也’。孔子曰:‘然,有是言 也。不曰乐以贵下人乎’。于是,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,戮之于两观之下,尸于朝三日。子贡进曰:‘夫少正卯,鲁之闻人也。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,或者 为失乎’。孔子曰:‘居,吾语汝以其故。天下有大恶者五,而窃盗不与焉。一曰心逆而险,二曰行僻而坚,三曰言伪而辩,四曰记丑而博,五曰顺非而泽。此五 者,有一于人,则不免君子之诛,而少正卯皆兼有之,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,其谈说足以饰褒荣众,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,此乃人之奸雄者也,不可以不除。夫殷汤 诛尹谐,文王诛潘正,周公诛管蔡,太公诛华士,管仲诛付乙,子产诛史何,凡此七子皆异世而同诛者,以七子异世而同恶,故不可赦也。《诗》云:忧心悄悄,愠 于群小。小人成群,斯足忧矣’”
《淮南子?氾论》:“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”
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:“定公十四年,孔子年五十六,由大司寇行摄相事,有喜色,门人曰:‘闻君子祸至不惧,福至不喜’。孔子曰:‘有是言也。不曰乐其 以贵下人乎’。於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,与闻国政三月,粥羔豚者弗饰贾,男女行者别於涂,涂不拾遗,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,皆予之以归”
以上四条,所交代的孔子诛卯之事,起因是少正卯一身兼具五恶,诛卯换来的结果是‘鲁国之邪塞’‘涂(途)不拾遗’。可见,这不是一件坏事。
五恶:心达而险(知识渊博、用心险恶)、行辟而坚(行为邪僻、坚持不改)、言伪而变(言论不实、随便改变)、记丑而博(刻意关注社会的阴暗面、为之博 闻强记)、顺非而泽(不纠正错误言行、进行修饰积累)。《管子?法禁》:“行辟而坚,言诡而辩,术非而博,顺恶而泽者,圣王之禁也”。《荀子?非十二 子》:“知而险,贼而神,为诈而巧,言无用而辩,辩不惠而察,治之大殃也;行辟而坚,饰非而好,玩奸而泽,言辩而逆,古之大禁也”。综上所述,可见五恶足 以乱政,是圣王之禁,属于君子之诛。
将乱政之人绳之以法的诛杀掉,这只能是法家思想,而不是推重德政的儒家思想。法家,注重刑名之术。刑名之术,乃是刑法的如何运用。德,不是为了消灭不德,而是为了使不德能够转变为德。法,不是为了容纳不法,而是为了制裁不法。这是德与法的最大区别。
推重德政,不是以诛杀为手段。孔子在鲁国搞过堕三都,堕三都的拆城墙并非对三都进行杀伐。但法家注重严刑峻罚,将刑法作为镇压不法之人的依据。荀子不止一次地重申五恶是圣王之禁,是古之大禁。这也就是说,是荀子说孔子诛杀了少正卯,又是荀子替孔子说明少正卯是该杀的。
无须置疑,“五恶”之人的确与世有害。知识渊博、用心险恶,行为邪僻、坚持不改,言论不实、随便改变,刻意关注社会的阴暗面、为之博闻强记,不纠正错误言行、进行修饰积累,这些不良之恶,足以颠倒是非、混淆黑白!
具有“五恶”特点的人,在现代已经比比皆是。这种高智商之人,只要没有触犯法律的或者犯法了但没被绳之以法的,甚至是比合法良民更合法。而即使在重用刑法的现代,也不能依法制裁“五恶”之人。
孔子生活在礼制社会,并且倾心推崇礼制。礼制,又称礼法,是从夏朝开始至周朝完备的典章制度、道德规范,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。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乃是先有礼法,然后在礼法中加入刑法。孔子所指的君子,首先是要合德的。
那么,君子若以荀子所说的“君子之诛”去杀“五恶”之人,这会符合道德吗?不合德能够是君子吗?在刑法尚未通行的国度,能够诛杀“五恶”之人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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