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西周时期的商贸市场上,已经有了专门负责沟通商品买卖,从中疏通甲、乙双方,使其商品达成合理成交的中间介绍人,其名曰“质人”,这种人是我国最早的经纪人。
据《周礼·质人》载:质人决定货物的量、度,以量、度成价,量以定谷、粱之等,度以度布、绳之等,先公开物价,再召来买者。由此可见“质人”并非自发的组织或个人所为的职业。西周王朝根据市场贸易的发展和具体需要,就设置了专职官员“质人”,这种人也就是以后称为管理市场的经纪人。其权力很大,所有的商品交易、调剂由他们来制作并发放契券,这种契券如同现在市场上的“营业执照及经营项目”,具体由“质人”实施管理,职权范围很广,项目繁多,所有奴隶的买卖、牛马、兵器、珍宝、异物等等,都要经过“质人”的允许才发给甲、乙方买卖契券。
在交易时,由“质人”负责合理地调剂商品价格,有些物价也还需要一定的等价,一般的交易方式是等价交换。例如《诗·卫风·氓》记述:“氓之蚩蚩,抱布贸丝。”这种交易方式是以物易物。又有《□鼎》铭文记述着奴隶与马的交换等价为“匹马束丝”,即一匹马加一束丝,就可以换回5名奴隶。在商品交易中具体实用的货币称谓“贝”(海贝),它是真正地起着货币的作用。
我国最早的经纪人“质人”,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可缺少的,他们为我国西周以后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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